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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四)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下发到本部门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五)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进行梳理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六)各区、市直各部门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审查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此次清理应对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审核、登记、公告,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2、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部门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所持执法证件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部门,应将执法人员的证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或已过期失效的,执法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具体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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