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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0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92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3、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梳理执法依据要与本部门的“三定”规定相衔接。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三)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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