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6〕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93号)和《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96号),自2001年4月和8月颁布实施后,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上述两个文件已到期,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以及2003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对《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作了修改,为继续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稳步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工作按照修改后的《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改制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了解每位职工的意向。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关于支付有关补偿金问题。改制企业要严格按《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中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原厦府办﹝2001﹞93、196号等文件中有关支付补偿金的规定不再延用,工龄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前退休问题。取消厦府办﹝2001﹞196号文中第五条关于“关闭、破产或者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指由非国有经济单位收购国有企业),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今后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职工不再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