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浅海养殖退出工作完成后,根据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验收标准,由市领导小组组织阶段性验收。
2、滩涂养殖整治阶段
湖里区滩涂养殖原则上在2006年6月30日前退出。如因养殖季节关系无法在6月30日之前退出的滩涂养殖者必须和湖里区签订养殖退出协议,届时应无条件退出养殖。
(三)巩固阶段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湖里区政府的配合下,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坚决制止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湖里区要加强水产养殖退出后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证
1、湖里区水产养殖退出共需要水产养殖退出补助经费4231万元。市、区两级按7:3比例承担,其中市政府负担2961.7万元。
2、转产转业经费:按照西海域整治的做法,由市财政安排每个街道100万元的转产转业经费,共300万元。
3、按照征用土地工作做法,给予安排一定的整治工作经费,具体另行安排。
(二)妥善解决养殖户劳动力出路和社会稳定问题。
湖里区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力度。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优先推荐渔民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参照西海域养殖退出的做法,由各街道负责渔民的转产转业,由湖里区财政负责解决转产培训资金。对因养殖退出造成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湖里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方案由湖里区劳动部门拟定。
养殖退出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出现上访、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现象,湖里区和各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执法措施保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适时启动海上联合执法,各相关涉海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控,实施24小时值勤制度,做好海域监控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抢养、转移、新增养殖设施等行为。
有关单位要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的行为,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合作,落实跨区养殖退出工作
同安区、翔安区和集美区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渔民在湖里区海域内的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妥善安排好这部分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禁止养殖设施的转移。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跨区养殖的界定和协调工作。为配合全市工作,同安区、集美区要尽快启动网箱养殖退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