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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浅海养殖退出工作完成后,根据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验收标准,由市领导小组组织阶段性验收。

  2、滩涂养殖整治阶段

  湖里区滩涂养殖原则上在2006年6月30日前退出。如因养殖季节关系无法在6月30日之前退出的滩涂养殖者必须和湖里区签订养殖退出协议,届时应无条件退出养殖。

  (三)巩固阶段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湖里区政府的配合下,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坚决制止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湖里区要加强水产养殖退出后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证

  1、湖里区水产养殖退出共需要水产养殖退出补助经费4231万元。市、区两级按7:3比例承担,其中市政府负担2961.7万元。

  2、转产转业经费:按照西海域整治的做法,由市财政安排每个街道100万元的转产转业经费,共300万元。

  3、按照征用土地工作做法,给予安排一定的整治工作经费,具体另行安排。

  (二)妥善解决养殖户劳动力出路和社会稳定问题。

  湖里区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力度。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优先推荐渔民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参照西海域养殖退出的做法,由各街道负责渔民的转产转业,由湖里区财政负责解决转产培训资金。对因养殖退出造成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湖里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方案由湖里区劳动部门拟定。

  养殖退出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出现上访、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现象,湖里区和各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执法措施保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适时启动海上联合执法,各相关涉海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控,实施24小时值勤制度,做好海域监控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抢养、转移、新增养殖设施等行为。

  有关单位要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的行为,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合作,落实跨区养殖退出工作

  同安区、翔安区和集美区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渔民在湖里区海域内的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妥善安排好这部分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禁止养殖设施的转移。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跨区养殖的界定和协调工作。为配合全市工作,同安区、集美区要尽快启动网箱养殖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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