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湖里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新修订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湖里区发展的需要,开展湖里区退出浅海滩涂水产养殖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退出水产养殖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二、退出水产养殖的范围

  海域勘界后,湖里区辖区内海域的所有网箱养殖、吊养和滩涂养殖。经初步核实,需退出的网箱43户、3842箱;吊养3963.35亩(实际占海面积);滩涂养殖6630亩(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补助对象与不予补助对象的认定

  (一)给予补助的养殖:

  1、网箱养殖:2002年12月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同安区人民政府登记挂牌的,或2003年2月经湖里区农业水利局登记确认的,即已挂牌登记19户、1523箱(原同安区挂牌7户471箱、湖里区确认12户1052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