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渠道,实时提供交通路况信息,方便群众出行。
(三)交通部门工作重点
1.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协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下的三级(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2.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对各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资质合格、底数清楚。
3.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实施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对营运客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在车站和营运客车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督促运输企业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对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员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适时到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5.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本市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系统,200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跨省客运班车安装率100%,2007年底前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安装率达100%。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应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的监管机制。
6.交通部门要督促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向公安部门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公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对驾驶员、车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7.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客运场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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