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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厦门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公安部门要加强区、镇道路管控,加强城区主干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公安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会同建设或市政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

  5.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区镇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镇建立交警中队,在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交通运管站。

  6.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组织制定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责任的制约措施,并采取措施监控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使在道路上超限运输的车辆比例低于6%,辖区车辆“大吨小标”整改率超过95%。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杜绝公路“三乱”、单人上路执法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不扣分的行为。

  7.公安部门要协助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的培训和考试内容,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考试,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发换证和年审工作,每半年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人的考试合格率排名。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要进行重新教育和考试。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8.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的日常管理,严格车辆的定期检验,使辖区内汽车检验率达90%以上,其中客车在100%;货运车辆达95%。

  9.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10.公安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为广大车主、驾驶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运输企业需要书面查询证明,公安部门应予提供。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11.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督促回收企业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公安与交通部门和回收企业的信息共享,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现象。

  12.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或市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城市、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制定和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案、目标和计划,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学校门前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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