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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3〕195号)和厦府﹝2003﹞地542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石塘村土地20266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海沧土地开发│马青路以北宾馆│城市建设│202667  │海沧镇石塘村│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有限公司  │开发用地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54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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