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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和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青礁村土地69965.2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用途│ 被征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平方米) │  │      │       │
├───────┼─────┼─────┼──┼──────┼───────┤
│厦门市松辉艺石│松辉石材厂│69965.245 │工业│海沧镇青礁村│海沧镇人民政府│
│材有限公司  │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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