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借出差、开会、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开会、招商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制人员,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准参加。公务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绕道、中途滞留或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风景名胜区游览。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到我市以外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四、严禁借疗养、休养和探亲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机使用公款旅游。
五、严禁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3]16号《
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和厦委办发[1994]052号《关于严禁公费或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规定》,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凡因公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个别因特殊需要,须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办理因公事务的,必须严格履行特别报批手续。凡未按照规定报批擅自从旅游渠道出国(境)的,一律按公费出国(境)旅游处理。
六、严格外出经费报销管理。财务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和各种旅游门票收费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根据厦财行[2004]27号文规定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手续费发票除外)。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费用。
七、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公款旅游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各级各部门(含工会组织)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坚决防止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外出公款旅游的,除外出费用全部上缴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