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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厦委办〔2005〕69号)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近一段时期以来,少数单位、干部不顾市委、市政府。三令五申,有的以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组织党员干部到风景名胜区变相公款旅游;有的以出差、学习、培训、节日活动等各种名义通过旅行社或自行组织单位人员外出旅游;甚至有个别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组织单位职工到境外旅游。这些做法,不仅助长了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坚决制止各种公款旅游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行为。近日,中央纪委、福建省纪委先后下发了中纪发[2005]8号和闽发[2005]10号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确实需要组织到本市以外的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的,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还必须将活动计划、内容及日程安排报上一级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批准,方可成行。

  二、坚决制止以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为名用公款旅游。对一般性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外出,要坚决制止。确有必要组织外出的,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具体的计划,注重实效,坚持就近、短期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借机组织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对跨区、跨部门组团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要严格控制。确需跨区、跨部门组团外出的,参团人员只能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不得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机构组织。

  单位组织内部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必须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跨区或跨部门组织外出,必须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必须按规定报批、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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