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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出访期间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注意行程和活动的保密,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三)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之间不得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四)出访团组应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往访国习惯提出合理的礼宾要求,不应过分追求礼宾规格,或提出过高要求。

  (五)出访团组应做好行前准备,对往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六)出访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便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言而有信,付诸实施。

  六、经费和用汇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出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用汇。年度出访经费和外汇支出预算要在获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范围内编制。出访计划之外的团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和出国用汇。

  (二)认真编制出访团组经费开支预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三)党政机关和享受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要在经政府批准、由财务部门下达的出国用汇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安排出访活动,不得突破用汇限额。

  (四)市各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境内外企业的资助(经中央批准的国际合作培训项目除外)。

  (五)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因所在社会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其出访费用应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国费用开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出国用汇开支情况。

  七、纪律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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