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八)回访至少应间隔一年进行。各部门与外方建立的对话、对口会谈、磋商、联委会等会议机制,如无重大或紧急事务,一般不必每年开会或互访。
(九)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或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对国际组织的例会和一般性国际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国内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按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出席。
(十)国外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一般不得随同企业团组出访,不得变相受邀出访。
(十一)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征得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十三)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
(十四)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十五)出国培训要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且是国内培训难以达到效果的。选拔出国培训人员应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从严掌握党政干部出国培训,严格控制赴少数热点国家培训团组。
(十六)党政干部因公出国,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市外办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十七)在遇我市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或召开全省、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安排出访,其他领导干部也尽量不出访。
(十八)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制定出下年度出访的总体计划,向市外办报送出访计划。市外办根据出访计划进行汇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十九)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或未经审批办理并私存因私护照、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
因公临时出国期间,护照应由团组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护照交由市外办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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