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副市长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审核,市外办具体承办报省外办、省政府审批。
3、非现职市政府系统的副市级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各部门、海沧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火炬区管委会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5、各区政府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所在区区政府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和中央、外省市在厦有关单位以及全市性团体的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由市外办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2、审批市各部门、各单位处级(含)以下人员以及各企业人员的出国事项。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四)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请示中说明情况。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另增出访人员和路途时间。
(五)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王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路途时间。
出席国际会议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须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
(六)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重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