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委办〔2005〕10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配合中央开展总体外交、加快推进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个别单位和部门也存在一般性的考察访问、照顾性安排出国、访问的国家和地区过于集中等现象。根据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5)7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由市委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市委审核,报省外办、省委、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等正厅级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市委审核,报省外办、省委审批。
3、非观职党群系统的副市级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市委审批。
4、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内设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或市人大、市政协党组批准,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5、各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所在区区委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6、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科协、市侨联、市委党校、厦门日报社等组织和单位的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二)由市政府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市政府市长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审核,市外办具体承办报省外办、省政府、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