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履约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足够车辆,提供全面、稳定和优质的公交服务,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授权书和相关文件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书的规定对中标人履约及其他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给招标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机构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机构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