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并由参加评标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标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投标人公开介绍,介绍次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三)评委质疑。
(四)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五)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六)在公证人员等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汇总统计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汇总统计时应按要求剔除同等数量的最高和最低得分及恶意评分后,平均计算评委评分,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并整理出有关排序情况。
(七)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九)公开宣布中标情况,并由招标机构按评标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对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与评标有关文件应当归档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