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统一封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经报名程序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报请市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在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四)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委员通过分类抽签的形式于开标日确定。评标委员会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人员:
(一)业内专家;
(二)人大或政协代表;
(三)市民代表;
(四)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或派出机构代表;
(五)行业协会代表;
(六)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评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招标机构推荐,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