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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交通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也可为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竞标方案;
  (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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