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
(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
(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
(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
(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
(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须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