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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
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 深交〔2006〕107号)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特区内专营大巴线路经营权的取得,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有关线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客运管理专业机构、宝安区、龙岗区交通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贯彻“扶优扶强扶大”的行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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