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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6年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进入本市食品的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口岸进口食品中有毒有害残留物质的监控力度,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提高抽检和监督效能。同时,加强对由外地口岸进口后输入本市食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加强市境道口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指定道口由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全天候监控,非指定道口由所在区县负责协调公安、公路等部门加强管理,机场、港口、火车站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严防染疫及病害食用动物进入本市。
  (市农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铁路局、市港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
  在对进沪重点食品实行产销地对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产销地对接的监管互动机制,实行委托检验、结果互认。
  (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农委、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研究、制定有关预案,防范和处置禽流感等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
  (市农委牵头,市卫生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深化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推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认证,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备案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
  继续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工作,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全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窝点,加强日常巡查,严防窝点“回潮”,并对私自出租房屋为地下窝点提供场所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严格查处。
  (市工商局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房地资源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负责)
  加强巡查,依法取缔占路无证食品摊点,有效控制无证食品乱设摊现象,努力消除中心城区无证食品摊点。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实行堵疏结合的策略,继续探索符合相应条件的食品加工个体户进入乡镇加工园区,试行“作坊式园区、合作性经营、阶段性标准、集中性监管”。启动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在年内建成数个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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