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方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切实保障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淄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重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快速发展,对推动全市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监管机制滞后,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职业风险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问题,加之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原因,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高风险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好对高风险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企业和职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正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参保意识,自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有关企业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理顺劳动关系,提高认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从企业长远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三、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各高风险企业要在2006年3月底之前,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对从劳务中介机构输入的劳务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关系;劳务机构应当与被输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根据劳动关系确立的起始时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淄政办发〔2003〕74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的通知》(淄劳社发〔2005〕55号)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参保缴费后,其职工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