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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整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应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公共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存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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