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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9号 2005年11月29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以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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