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256号 2005年12月21日)
今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印发后,省政府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现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务必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政府、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工作部门。
二、抓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和汇总工作。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和汇总工作,要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目录的梳理汇总工作应于2006年1月10日以前完成,并分别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审核。市、区、县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后的执法依据,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具体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项目的种类和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执法程序规范,完善并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有关程序规范应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健全和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做好一系列相关工作,重点是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法定职责和执法责任,按照国办发〔2005〕37号和陕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科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