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
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入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3)病畜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六)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应急后处置
(一)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1.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2.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3.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小组签名,经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4.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5.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