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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10.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随时掌握、提供野生动物迁徙规律资料,并对野生动物迁徙进行监测和预防。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12.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自的防控工作。
  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一)监测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疫情确认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防疫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于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进一步进行疫情确认。
  (四)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患病动物,怀疑是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兽医总站,并同时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措施
  发生Ⅰ级疫情或Ⅱ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Ⅲ级疫情时,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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