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领导本区县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
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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