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特殊情况需划为Ⅲ级疫情的。
(4)Ⅳ级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疫情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8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5个以上8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2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区县发生疫情。
其它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2.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布防,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
3.严格执行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4.内紧外松,统一报道,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批制度。
5.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采取防、检、监、查、封、隔、杀、消等综合防治措施,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
是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农业、林业、财政、计划、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信息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