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6号 2005年11月25日)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西安实际,制订了《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预案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口蹄疫疫情分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10个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5个以上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Ⅰ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0-15个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5-10个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