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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突出重点,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建委、劳动保障局要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进一步摸清建设领域的欠账底数,明确督办重点对象,并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扩大。检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立即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加付赔偿金;对于确因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责令其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限期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属省上注册的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级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无故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暂停其招投标资格。要把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年检和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同时要抓好建设资金到位工作,避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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