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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 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 (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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