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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班车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变更证明运行。
  (五)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客运标志牌灭失的,客运车辆应凭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代用卡运行。
  (六)客运班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选择时间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径运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客运车辆进出城区运行路线的,从其规定。
  因公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客车无法按规定线路行驶需连续10天以上绕道运行的,企业应在事发后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由原许可单位核发临时绕道证明 (格式见附件7)。
  五、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必须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
  1、运输企业、旅游企业组织的包车;
  2、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
  3、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不收取承运人及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非法设点或沿途招揽散客。
  (二)包车凭包车合同或者包车票运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按要求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格式具体见附件8),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客运车辆管理
  (一)客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客运经营者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客运站管理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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