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
(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
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
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
3、发放牌证时,应将牌证号码、车辆、企业等信息按规定填写,并一一登记造册,及时收回已经使用过期的牌证。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
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同一使用权单位内通用。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定车号一次性使用。
2、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本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
(1)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
(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
4、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原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条件。
5、客运车辆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规定:
(1)因加班或顶班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正班车或所顶班车的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经使用权单位签章证明,下同),以及始发站签章的注明了加班或顶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
(2)因接驳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行车路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