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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