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
(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
(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
(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