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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06〕89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

  (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www.gdcd.gov.cn/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除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可暂不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外,四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应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客运站经营。对尚未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的四级及以上客运站的经营者,应在2006年6月底前进行整改和重新许可。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客运站的功能定位对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并核(换)发经营许可证。核定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上报省厅,省厅将在省交通厅网站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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