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大型物件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大型物件运输的具体类别,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的类别和项别,如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填写“(1.1、1.2……9.2)”,其中1.1表示1类1项;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公告的类别和项别填写,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八部委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告 (2003)第2号(2002年版)注:335种],应填写[公告(2003)第2号1.1]。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管理适用条件
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以场地为依托;
(二)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三)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中的2项以上功能;
(四)具备上述3项条件且符合行业标准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其中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的行业标准按照《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执行。
货运站(场)内的货运档口不得再按照货运站(场)进行许可和管理。对货运服务业的管理仍按《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货规》第十五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5.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受理报备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货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式样见附件),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