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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6〕68号)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各自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托幼机构、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对无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学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内容,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托幼机构和学校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无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工作。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相关知识,要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提高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

  四、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程序

  1.各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园)、入学(包括对中途转学新接收的儿童)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或转入地的《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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