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第485号)精神,组织监督检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放射卫生的预防性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和医用辐射机构放射防护预防性审查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4.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监管工作。
5.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法规标准的培训。
(四)医疗服务市场
1.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1)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日常医疗执法监督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加大监督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对公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集中力量,强化办案手段和能力,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强化社会监督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暴光力度。
(3)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使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使医疗服务市场得到明显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做好群众举报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巩固对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的成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严防非法采供血液行为重新抬头。
(五)学校卫生
1.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督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学生群体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2.做好自治区直管学校各项卫生监管职能的下放和交接工作
(六)环境卫生
1.组织开展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游泳场(馆)、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等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推行公共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宣传贯彻《公共场所集中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为重点,做好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卫生监督检查。
2.以贯彻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第495号)为重点,做好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