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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抓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2001年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要求,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自治区卫生厅编制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近两年我们作了很大努力,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未能完成建设任务。2005 年国家已将我区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要抓住国家对农村卫生事业投资的机遇,落实好建设《规划》,解决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卫生问题。
  (四)抓好试点旗县医院和农村牧区卫生院建设。国家2004年投资3300万元,对我区11个试点旗县区97个卫生院进行了基本建设,国家和自治区投资2800万元,对全区140所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设备装备;2005年国家又对18个试点旗县医院、313个农村牧区卫生院,分别投资3500万元和8700万元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按照国家对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制定了不同类型的卫生院设计规范,要求各盟市以旗县为单位统一做好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工作,抓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已完工的建设项目,要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五、争取落实各项卫生经济政策
  为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分别作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制定的卫生经济政策,就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卫生机构建设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卫生机构税费优惠,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批准, 2004年10月正式出台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为促进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要继续抓好贯彻执行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要素的市场监测,逐步建立起比较灵敏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反映机制。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已执行一年,要认真研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收费项目、标准,新的收费项目的增设,要进行调研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疾病预防控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要进行调研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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