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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和县区名录及代码
(一)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名录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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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定点城市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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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100 │ 杭州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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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200 │ 宁波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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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300 │ 温州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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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400 │ 嘉兴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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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500 │ 湖州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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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00 │ 绍兴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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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00 │ 金华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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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0 │ 衢州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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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900 │ 舟山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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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000 │ 丽水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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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100 │ 台州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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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县区名录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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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定点县区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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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521 │ 德清县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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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24 │ 新昌县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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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3 │ 东阳市 │ 国家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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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101 │ 余杭区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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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201 │ 宁海县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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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301 │ 苍南县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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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401 │ 海盐县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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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1 │ 江山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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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901 │ 定海区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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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001 │ 缙云县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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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101 │ 临海市 │ 省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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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及时监测反映生产资料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依据《
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内容
(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主要城市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大宗交易价格。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主要粮食、经济作物主产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零售价格。
二、监测报告单位
国家发改委指定城市(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城市)、省物价局指定城市(以下简称省定点城市)和国家发改委指定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县区)、省物价局指定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省定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城市和县区名单详见附表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和县区名录及代码》。
三、价格信息监测点及其确定
国家和省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的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企业为工业生产资料价格信息监测点。
国家和省定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县城1个,乡镇1个)作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信息监测点。
各地选定的价格信息监测点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即为全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可另选与原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市场或企业为新价格信息监测点,并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
四、主要监测品种和指标
监测品种包括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化肥、农膜、农药、饲料和仔猪、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具体品种及规格见附表一《浙江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品种目录》。上报的表式和具体要求见附表二《浙江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表》。
五、采报价时间和报送办法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当日价格。各定点城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定点城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杭州、宁波市价格监测报告于采价当日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其他国家定点市、县(市、区)价格监测报告于采价日当日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由省价格监测中心核实、汇总后统一于采价日次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其它省定点城市和县区价格监测报告于采价当日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如遇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六、监测分析
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波动的监测和及时报告,并加强对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做好生产资料价格趋势的分析预测工作,每月、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做出专题分析,并及时上报。
七、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物价局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主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