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两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价监〔2005〕321号)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为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文件要求,省局对《浙江省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分设为《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浙江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将两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执行。试运行前,各地应按报告制度要求,将重新选定的价格信息监测点名单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原《浙江省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2月5日
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依据《
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内容
(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主要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终销售价格。
(二)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监测:主要大中城市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
(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
(四)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性价格。
二、监测报告单位
国家发改委指定城市(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城市)、省物价局指定城市(以下简称省定点城市)和国家发改委指定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县区)、省物价局指定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省定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城市和县区名单详见附表三《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和县区名录及代码》。
三、价格信息监测点及其确定
(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信息监测点为城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国家定点城市和省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个)和大型超市(1个)为价格信息监测点。
(二)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信息监测点为主要城市大型生猪和蛋鸡养殖场。国家定点城市为杭州、宁波市,省定点城市为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市,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大型生猪和蛋鸡养殖场(各1个)为价格信息监测点(其中,金华市仅监测生猪出场价)。
(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信息监测点为城市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国家定点城市在当地选择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价格信息监测点。
(四)城乡居民服务价格信息监测点为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定点城市、国家和省定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所列的服务项目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价格信息监测点。
除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项目外,其它项目在各定点城市原则上一个类别只设一个价格信息监测点,一个价格信息监测点无法采全价格的,可增加一个点。价格信息监测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各地选定作为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企业或商场(市场)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即为全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定点单位相近的新的价格信息监测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新的价格信息监测点详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四、监测品种与规格等级的确定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见附表一《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各种消费品和服务项目具体规格、等级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
(二)在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各定点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填写具体规格、等级、型号;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原则上是当地市场主销品种。
(三)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为旬报,各定点城市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价格。主要城市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监测报表、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为月报,各定点城市和定点县区须按所监测项目于每月20日采集当日价格。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六、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
(一)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定点单位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要及时做出报告。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机构应按规定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定点单位应按规定每天报告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预测。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要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跟踪重大价格政策的出台,认真开展专题性的价格分析预测,及时报送给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
七、报送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定点城市和定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其中杭州、宁波市价格监测报告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其他国家定点城市和定点县区的价格监测报告直接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经核实、汇总后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省定点城市和定点县区价格监测报告直接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八、考核评比
为保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物价局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以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一、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一)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二)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三)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二、浙江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
(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旬报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