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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5]212号)


各区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应税所得率表”,结合珠海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本表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年度终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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