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6〕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就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土地事务代理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事务而收取的费用。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土地产权交易、用地报批、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开展上述服务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土地事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土地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
三、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有关土地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四、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相关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3〕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事务代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月19日
附件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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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备注 │
│ │ │ (元/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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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登记代理 │ 单位 │1000│超过10亩,每增加一亩│
│ │ │ │ │加收100元,最高不超 │
│ │ │ │ │过3000元 │
│ │ ├───┼──┼──────────┤
│ │ │ 个人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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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 │ 单位 │500 │ │
│ │ ├───┼──┼──────────┤
│ │ │ 个人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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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土地证书遗失补办代理 │ 单位 │200 │ │
│ │ ├───┼──┼──────────┤
│ │ │ 个人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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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土地产权交易代理 │ 单位 │2000│ │
│ │ ├───┼──┼──────────┤
│ │ │ 个人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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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用地报批代理 │ 单位 │4000│超过10亩,每增加一亩│
│ │ │ │ │加收100元,最高不超 │
│ │ │ │ │过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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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个人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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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登记│登记结果查询 │ 50元/件 │ │
│ │资料查询├───────┼──────┼──────────┤
│ │ 代理 │原始档案资料查│ 100元/件 │ │
│ │ │ 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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