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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价办〔2006〕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经全省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价格部门进一步重视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质量。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月25日

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价格部门和政务信息员报送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价格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项目名称

  (一)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评比范围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第四条 评比条件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上报的信息做到准、快、特、新,信息的实用性、参考价值高,重要信息无漏报、迟报。

  2、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完善的信息工作制度,人员落实,措施得力,能给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3、能应用计算机网络传递信息,适应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需要。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价格业务工作。

  2、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责任心,勤恳努力,精益求精。

  3、有较强的信息采编、调研、综合能力,报送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全年信息采用率高。

  第五条 计分方法及标准

  (一) 被省局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普刊每条5分,简讯每条2分,增刊每篇10分。

  (二) 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10分;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20分;同一条信息同时被多家信息刊物采用的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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