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十三)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各生产环节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劳动定员,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
  (十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作为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年检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五)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十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十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国资委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八)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九)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一)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