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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05〕2672号 2005年12月23日)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要求,结合本市煤矿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煤炭电力处 李宏宇; 联系电话:66415588-0533)

  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要求,结合本市煤矿实际,现就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二)京煤集团所属各煤矿企业的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等段(队)一律安排副段(队)长以上负责人带班作业。
  (三)京煤集团所属各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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