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项基金和收费的具体免收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负责解释。
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补检)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采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附表)及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于2006年7月1日前将我市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北京市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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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免征户数 │ 免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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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基金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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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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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 │ │ │
│ 补检)检疫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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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贸市场管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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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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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排污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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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城市污水处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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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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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通行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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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免征各项政府性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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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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